康定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康府土征告〔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康定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220号)批准,现依法征收塔公镇塔公村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塔公镇塔公村土地0.7657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孜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府规〔2023〕3号)等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5:5,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2300元/亩(其中征收耕地补偿费标准为446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0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11150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川府函〔2024〕19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被征地地块涉及社保安置人数为1人,被征社保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执行。
四、其他事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康定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220号)
2.康定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图
康定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康定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220号)


附件2:康定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