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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依法获取康定市统计局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 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 办事指南主要包括:本机关的办事程序、网上审批等。

3. 规章文件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 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行政执法内容,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等。

5. 政务(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的主要业务开展情况统计信息等。

6. 财政预决算

7.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采取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形式。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康定市统计局信息,自康定市统计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康定市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康定市统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康定市统计局依法受理向康定市统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康定市统计局综合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申请方式

康定市统计局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康定市统计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领取《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康定市榆林街道康定市人民政府大楼四楼425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36-2822757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康定市榆林街道康定市人民政府大楼四楼425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6-2822757,邮编:626000。

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也可在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所需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5.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康定市市统计局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其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康定市统计局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康定市统计局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康定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x

康定市统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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