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提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依法获取康定生态环境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生态环境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部门领导及分工,部门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部门工作规则;
2.部门规章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部门工作报告、信息;
4.行政审批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5.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重大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甘孜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其他:广播、电视、报刊等。
同时,利用康定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图书馆等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生态环境信息,自该生态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甘孜州康定生态环境局及康定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在申请生态环境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市级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康定生态环境局提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康定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康定生态环境局、康定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出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事宜。
(三)申请方式
甘孜州康定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交。本单位在甘孜州康定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设置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领取《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康定市榆林街道情歌东路150号,甘孜州康定生态环境局办公室406室;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36-6611795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单位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康定市榆林街道情歌东路150号,甘孜州康定生态环境局办公室406室。
联系电话:0836-6611795,邮编:626000。
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提交。申请人登录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页面,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联系电话:0836-6611795。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2.申请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康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内容结尾处点击附件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生态环境信息的,本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五)办理
本单位对收到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生态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生态环境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生态环境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生态环境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生态环境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单位收到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生态环境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生态环境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生态环境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生态环境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生态环境信息,可能危及生态环境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六)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生态环境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救济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举报
康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通讯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榆林新区茶马路71号康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111室,邮编:626000,监督举报电话:0836—2822721。
(二)行政复议
康定市司法局,通讯地址:康定市榆林新区,邮编:626000,监督举报电话:0836—2835148。
(三)行政诉讼
康定市初级人民法院,通讯地址:康定市榆林新区,邮编:626000,监督举报电话:0836—282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