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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依法获取康定市人民政府及康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部门领导及分工,部门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部门工作规则;  

2.部门规章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部门工作报告、信息;  

4.康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6.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7.重大民生:生态保护修复、应急管理等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部门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同时,利用康定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康定市档案馆、康定市图书馆等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部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部门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部门信息,在申请部门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市级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部门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部门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林草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申请方式  

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交。本部门在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康定市情歌路357号,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3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36-2822006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康定市情歌路357号,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3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6-2822006,邮编:626000。  

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提交。申请人登录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页面,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联系电话:0836-2822006

(四)申请注意事项  

1.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部门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部门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2.申请获取部门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也可在康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所需部门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5.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部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部门信息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部门信息公开申请。  

(五)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部门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部门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部门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部门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部门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部门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部门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部门收到部门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部门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部门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部门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部门不作为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部门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部门保存部门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部门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部门信息,可能危及部门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部门信息。  

(六)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救济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举报  

康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通讯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榆林新区茶马路71号康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111室,邮编:626000,监督举报电话:08362822721。  

(二)行政复议  

康定市司法局,通讯地址:康定市榆林新区,邮编:626000,监督举报电话:08362835148。  

(三)行政诉讼  

康定市初级人民法院,通讯地址:康定市榆林新区,邮编:626000,监督举报电话:08362825883。  

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康定市林业和草原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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