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
康定市茶马路71号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15:00-18:00 |
联系方式 |
2821602 |
负责人 |
扎西 |
第一条 根据《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发〔2019〕7号)、《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康机改办〔2019〕1号)文件,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康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康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政策,分析研判行政执法工作形势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全局性部署。
(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领域调查研究,拟订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指导、督查、考核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及队伍建设,指导乡镇基层行政执法工作。
(四)统筹协调、组织调度、督查考核市级与部门共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组织调度跨行业、跨地区重大行政执法工作。
(六)参与全市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七)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市级综合行政执法年度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
(八)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负责行使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及其他行政权力。
(九)组织开展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和交流合作。
(十)受理行政执法领域信访、举报、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行业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市综合法局负责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考核评价和目标绩效管理,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查考核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等重大专项执法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执法队伍编制、人员、经费管理,组织开展系统内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第四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务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档案、机要保密、政务信息和有关综合性文件、文稿工作;组织制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群团、意识形态领域、信访和维稳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保障以及执法装备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宣传国家、省、州、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联系刑事司法机关、法律顾问和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等工作。掌握分析行政执法舆情动态,做好行政执法重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开展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和交流合作。
(三)综合执法股。负责综合执法具体工作。拟订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法计划。负责协调跨行业、跨地区等重大、专项执法活动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核审、公示、备案、管理工作和来信来访工作。
(四)信息建设与督查考核股。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系统管理维护。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督查全市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的执法机构1个,与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的执法机构9个,各执法机构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的副科级行政执法机构。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旅游市场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管理的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
(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监察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法机构。
(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