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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05-26 02:34:59
来源:
康定市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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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康定市榆林新区情歌东路150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2822928

负责人

吴珍


    第一条  根据《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发〔2019〕7号)和《关于<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康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定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康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康定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政策措施,起草行业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拟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产业发展,制定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促进对外文化、旅游产业交流与合作,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活动及对外交流合作(含港澳台地区),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五)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事业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民族文艺繁荣发展;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康巴文化传承发展;组织、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七)管理全市文物事业,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和广播电视领域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九)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市场发展,对行业进行监管,指导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对全市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实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有序发展。 
    (十一)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题材规划,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进行监管。 
    (十二)指导、监督广播电视事业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推动旅游经济运行;负责网上旅游、智慧旅游,并对本行业网络舆情进行监管;负责行业管理的网站和自媒体的完善、运行、维护。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办理本部门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文化产业、旅游业在本市产业发展格局中的支撑作用,增强文化软实力,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市;优化广播电视资源配置,强化广播电视机构监管,协调推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农牧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市农牧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史志编纂和机关安保工作;负责涉及本行业重要政策的研究以及贯彻落实;组织起草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重要政策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承担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发布、审核;推进行业体制机制改革;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部门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推进局机关及局所属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协调其他综合性、临时性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局基础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承办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事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送评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系统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产业发展规划股。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扶持和促进行业产业建设与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组织开展行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督促产业项目开发与建设,建立项目储备库;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及基地建设;负责乡村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和指导文化旅游商品的规划、开发、研制工作。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的协调和推进工作;承担行业资源普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文化和旅游资源评价和信息发布;牵头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发展规划;推进全域旅游;负责组织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等重大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天府旅游名县等品牌创建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体系建设;指导推动重点区域、目的地、线路的文化旅游规划和线路统筹工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发展和重大项目经济政策落实;承担国家和省级文化旅游发展基金、资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组织、督导重要文化旅游项目的论证、审核、实施;负责智慧旅游建设;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工作。 
    (四)公共服务宣传股。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扶持和促进行业产业建设与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组织开展行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督促产业项目开发与建设,建立项目储备库;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及基地建设;负责乡村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和指导文化旅游商品的规划、开发、研制工作。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的协调和推进工作;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扶贫、惠民等项目实施;指导、推进行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牵头拟订行业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群众文化和民族文化等工作;推动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推动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旅游“厕所革命”。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组织开展行业重要政策、重要动态、重要活动以及优秀人才、优秀作品与优质资源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科研成果推广;负责行业新闻发布和媒体联络工作;推进行业营销体系建设;承担行业外事联络工作;牵头开展区域交流合作和对口援建工作;承担行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拟订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市场分析、研究和预测,组织实施旅游经济运行分析;承担旅游统计工作,监督旅游发展动态;组织实施境内外旅游交易与交流,指导、协调、宣传推广全市重大文化旅游活动。 
    (五)市场管理股。牵头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发展的地方标准、行业规范;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服务质量;负责监管旅行社营运、导游队伍、讲解员;负责文化、旅游景区的导讲规范;组织开展星级饭店、绿色饭店、星级乡村酒店、主题文化酒店、民宿等的评定、推荐以及行业指导;监督实施旅游标准化建设;指导本行业及涉旅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智慧旅游建设;协调监督行业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报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电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指导文化、旅游、广电行业协会工作开展。 
    (六)传媒科技管理和保障股。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视听节目创优创新;负责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传送业务;负责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创作播出工作。拟订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行业标准,负责频率(频道)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广播电视“户户通”、“村村响”等惠民扶贫工作;指导监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译制制作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负责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应急广播、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指导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制度和预案,负责安全播出技术保障工作;协调中、短波台建设工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股。拟订全市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市特色文化保护区工作;指导、实施优秀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开发和普及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和产品开发。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文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抢救、发掘、保护、利用、研究、宣传等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负责申报州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协同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工作;审核、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及全市文物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 
    (八)艺术股。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及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的保护以及图书文献古籍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全市文化馆(站)、图书馆、市直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和标准化、现代化、网络化建设;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和普及,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优秀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以上水准及民族特色的重点艺术院团;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按照市委规定设置。  
    第五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