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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2022-05-26 02:35:00
来源:
康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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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康定市榆林新区情歌路203号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 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836-2873163负责人杨建康


第一条  根据《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7 号)和《关于〈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康机改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定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是康定市人民政 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康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 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乡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提出全市性财税立法规划建议,负责组织起草财税地 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 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 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 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 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负责市级国库业务、国库现金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 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牵头编制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 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市级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

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 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

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起草地方 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统筹、协调推进全市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

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

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市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市信用联社和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全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市企业 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并购重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 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十七)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市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 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十八)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 与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 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 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

(二十)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 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 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二十二)统筹对全市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推进市、乡镇(街道)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市金 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二十三)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 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中央、省、外地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二十四)承担监督所监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 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牵头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 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六)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 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十七)按照市委统一安排,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党

的建设工作。

(二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

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 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 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与乡镇(街道)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动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 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督、谁担责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

5.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 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 议,负责组织市税务局等部门提出地方税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并组织审议税收政策建议,与市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市财政局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解释,市税务局对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 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市政府办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政府办负责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等机 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新闻宣传、交办督办、绩 效管理、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 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管理和审批机 关各项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基建项目立项、基建投资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人才队

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预算股。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 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 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工作,加强基层财政建设工作。办理乡镇政府财政预算代编,及年终乡镇决算编制工作。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规。拟订全市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 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负责管理评审专家、供应商信息库。负责审核市级政 府采购预算。核准市级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市级政府采购 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

理。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 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 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 改革和保障资金。贯彻落实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 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 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税政事项。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 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负责提出地方税种增减、税目税率 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和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相关工作。研究提出财税立法计划和建议。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牵头建立财政监督与绩效 管理制度机制。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行业 执业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 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组织财政普法工作。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的考试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五)文教、行政政法股。承担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 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 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参与市级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 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文化企业相关工作,承担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管理市级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市属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

(六)经济建设与政府债务管理股。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

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管理、风险防控、统计分析、考核评 价、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隐性债务监管等工作。承担地方债券

发行、兑付等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七)投资股。办理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 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预算管理和评 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决算审查和批复;承担基 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八)金融管理股。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金融体制 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负责公 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拟订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承担按权限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产产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薪酬管理等工作。统筹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地方金融法规和规章草案;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促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统筹推进全市企业直 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进行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牵头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加强对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指导全市地方政府金融业务工作,推进市、乡镇(街道)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九)农业农村股。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 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对以生产资料为补助对象的有关补贴兑付及监管工作。

(十)社会保障股。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  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政府经营性资产,承担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全市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和监管,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工作。

(十二)国有资产产权监管股。研究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 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 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 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十三)国资企业股。负责市属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高管薪酬、工资总额、决算统计及财务分析预测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对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定;承担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全市国有企业资产统计,做好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按照出资人职责,联系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治维稳、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创新创造等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按照市委规定设置。

第五条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政治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