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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05-26 02:35:00
来源:
康定市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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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定市榆林街道情歌东路150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2822335

负责人

李恒香



     第一条  根据《甘孜州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甘孜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甘孜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机改发〔2019〕7号)和《康定市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康机改办〔2019〕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列政府系列。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指导、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协助查处劳动领域违法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制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制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承担康定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康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康定市清理拖欠农工民工资领导小组等日常工作。 
    (十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股、党建办)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建设、法治建设、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政务信息、宣传报道、政务公开、目标管理、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等工作;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单位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及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单位”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表彰奖励制度;负责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事业人员管理股(挂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挂康定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考聘、流动、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规划、继续教育、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出国(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康(回康)工作或定居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 
    (三)工资福利与退休股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退休、退职政策以及离休费待遇政策。负责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和退休审批。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工作。负责事业单位高级专家离退休和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贯彻落实基本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城乡居民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开展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检查。协调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五)社会保险与就业促进股。 
贯彻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执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建立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和养老保险费缓缴审批,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 
    (六)档案室 
负责全市事业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做好人事档案保密保护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和转递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数字化工作。 
    (七)劳动监察仲裁股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出事件;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伯,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康定市清理拖欠农工民工资领导小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农民工工作股 
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承担康定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康定市医疗保险局划归康定市医疗保障局管理;公务员管理职能划转到市委组织部管理;军转安置职能划转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