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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工作的通告
2026-09-01 15:02:33
来源:
康定市融媒体中心
阅读数:
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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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康定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九小场所(小商店、小餐饮店、小旅店)根据实际情况向本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第五条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个房间以下或30个床位以下的可参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二、工作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核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府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四、办理流程

1. 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相关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应严格按照本通告内容及时完成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工作,严禁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凡未按规定申报、未取得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风险、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场所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0836-2819119

 

 

康定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