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性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凡属于上述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九小场所(小商店、小餐饮店、小旅店)无需向本单位申报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仍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宾馆在20个房间以下(30个床位以下)可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二、申报时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核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申报所需材料
各经营单位申报时需完整、真实、规范提交以下材料,确保资料齐全、信息准确: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消防安全承诺书(线下领取填写,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2.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应急疏散救援预案;
4.消防演练和培训记录;
5. 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 场所总平面图、消防疏散示意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8. 房屋鉴定报告(自建房所需)
四、申报办理流程
1. 线下申报:携带全套纸质申报材料,前往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
2. 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相关法律责任
各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按时完成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工作,严禁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凡未按规定申报、未取得消防许可擅自开业经营,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风险、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场所经营单位自行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风险、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场所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0836-2819119
康定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