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民政局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公地址 | 康定市榆林新区政务中心418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7:30 冬季9:00-12:00;14:30-17:30 |
联系方式 | 2816705 | 负责人 | 张明刚 |
第一条 根据《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7 号)和《关于〈康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康机改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定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康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年审、监督管理,配合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村级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变更以及村级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内村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协调,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组织实施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救助管理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贯彻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城乡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九)贯彻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市内儿童收养及流浪儿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贯彻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救助管理、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贯彻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市民政局会同有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档案、人事保密机要、安全、信访、目标、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财务股。指导市级民政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及局机关行政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项民政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统计工作等工作
(三)综合业务股。负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实施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管理政策,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落实全市“一老一小”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贵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康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