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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5-01-25 08:58:47
来源:
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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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及国家、四川省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甘孜州注册独立法人、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投资者在我州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三)对州内国有企业实行租赁、收购、托管、兼并、承包、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四条 按照我州“一优先、二有序、三加快”的产业发展思路,鼓励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旅游。旅游人文、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的研发与生产;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公司的建设与经营。

(二)能源。新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节约能源技术开发。

(三)矿产。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建设及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类)加工。

(四)农业。高原特色农作物、蔬菜、水果、食用菌、茶等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研发与生产,果树、花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肥料等的研发与生产。

(五)畜牧业。畜禽规模化养殖,畜禽产品研发与加工,引进、培育和推广畜禽(草)新技术、新品种。

(六)林业。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木良种引进及种苗花卉培育,经济林种植及加工,林下种养及加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利用。

(七)生物资源。沙棘、红景天、俄色茶、虫草、贝母、黄芪、大黄、独一味、野生菌、魔芋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油菜、青稞、玉米、荞麦、马铃薯等农特产品及野生植物的生产研发与深加工,高原特色酒类研发与生产。

(八)中藏医药业。中藏药材人工培育、种植基地建设,中藏药剂型改造,中藏药(新药、仿制品、保健品、营养品、饮片)研发与生产,中藏医药康复疗养、中藏药材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经营。

(九)民族文化。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办民族歌舞演艺会展公司,建立特色影视制作基地;经营出版印刷、游艺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

(十) 民族手工艺。民族手工艺产品的传承、研发和生产。

(十一)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开办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开办医疗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

(十二)公共产业。城市供气供暖、城市公交项目建设和经营、城镇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建设与经营;各类互联网(站)建设与经营。

(十三)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的研发;污水、垃圾处理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四)建筑建材业。非金属矿物制品研发,新型环保节能等高科技建筑材料研发与应用。

(十五)服务业。商贸流通、商贸物流、集贸市场建设、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生产、生活类服务行业的发展和经营。

(十六)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按《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1年修订)》执行。

第四章  财税扶持

 第五条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投资者从事以下投资领域内的产业或项目,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一)国家、四川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二)文化、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投资兴办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四)从事水利、新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和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或从事“五荒”开发利用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五)从事中藏药业生产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六)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勘察、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七)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八)兴办从事商业、仓储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卫生事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州内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的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州内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十一)托管、租赁州内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十二)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返还。

以上减、免征的企业税收项目,若国家、四川省有重大调整的,以及本政策未列入但又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3年营业税。

第八条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投资者在我州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并在州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又符合以下条件的,从本政策颁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根据企业在本级财政实际纳税总额(流转税、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用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投资补助、技改配套、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等,财政扶持资金在次年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一)投资州政府确定的旅游、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特色文化产业和中藏医药业等开发的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二)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建设经营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且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三)投资新型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生产,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类)的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8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以上规定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含上划部分。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型且符合产业化发展规划项目的投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三条 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

第十四条 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由州、县发证的符合条件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可以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第五章  用地保障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可采用出让、租赁或折价入股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为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适当降低工业开发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康定、泸定、巴塘工业园(区)可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0%执行,州内其他各县工业园(区)可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15%执行。工业项目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6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7%。

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用地,可根据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非营利性公共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应。对文化单位改制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文化产品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根据投资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新投资旅游项目用地,一般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部份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费用减免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州兴办企业,或与我州亏损企业合资、合作(含承包、兼并),除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外,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其城建配套费按收费标准下线收取。国家规定的事业性收费能免的予以免收,不能免的按其标准下线收取。

第二十五条 对州本级工业园区内实施的所有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改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项目按州财政局、州物价局公布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州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第二十六条 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企业融资办理首次抵押贷款时,手续费按照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办理非首次抵押贷款时,只收取登记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员工50人以上新开业的流通企业,除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免交前3年价调基金。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可免缴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化产品生产、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宾馆、饭店环境监测费用按下限收费。

第七章  工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第三十条 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待企业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举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对现有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取消《市场登记证》的行政许可,对新举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各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市场)法人登记,简化市场举办程序,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积极支持企业组建母公司含“集团”字样的企业集团(不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只要有3个以上法人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作为股东与外商合作、合资申办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可低于注册资本25%(按内资企业登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的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和国外有效身份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认证申办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章  金融支持

第三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工具开展直接融资;整合政策资源积极争取将企业纳入民贸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名录,加大培育力度。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或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全额返还,以支持企业发展。对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同级财政按实际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七条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上年该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生物企业,除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外,按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额,同级财政根据国家上年度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由州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全州通报表彰。

第四十条 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同级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土地、土建和设备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水电、矿产除外)上市成功后由州政府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对已经上市和新培育上市企业融资1亿元以上且用于投资本地工业发展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凡工业企业当年新吸纳州内社会劳动力200人以上就业的,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实后,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

第四十四条 企业引进的行业拔尖人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所在地同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收入超过20万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所在地同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州政府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甘孜州商务领域知名品牌、甘孜州著名商标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1万元的奖励,并由企业或专合组织所在地政府对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十七条 初次通过州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生物企业,由州财政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四十八条 对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