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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5-12-30 15:41:21
来源:
康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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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人民政府

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6年全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30日、10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全市范围均为高危火险区,结合我市实际,将全市林地、草地边缘以内及林地、草地上建筑物以外林地、草地划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遇高火险时段或发布红色预警时市人民政府可对高火险区域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野外生产用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规定,应当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审批权的乡、街道)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进入人员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管制区进出人员和车辆必须规范登记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严禁丢弃火种火源;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街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村组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查整治火灾隐患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施工区域、 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制定“ 五周五缘”计划清(烧)除作业设计,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烧)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对10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老化、陈旧区段加强监管切实提升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精准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发布大风预警,要及时研判,必要时采取拉闸断电措施,避免不利情况、异常天气下影响安全。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镇(乡、街道)根据本辖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生产用火审批化、生活用火制度化、民俗用火台账化、用火监督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进一步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办法、流程),提高科学性和安全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扑救条件和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抢抓时机打早打小打了,安全及时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灭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镇(乡、街道)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五挂钩”制度,层层实行挂钩机制,落实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出资人主体责任以及护林(草)员,网格员,“线、杆责任人”个人管护责任实行领导包乡、街道;镇乡、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户主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地块,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镇(乡、街道)各级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镇(乡、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包保责任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蹲点督导。

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和草原局、各镇(乡、街道)牵头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牵头负责野外违规用火及火灾(火情)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各宗教场所及其周边火灾隐患防范工作;

民政局、各镇(乡、街道)牵头负责坟地墓地等祭祀用火和五类人员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乡、街道)牵头负责垃圾焚烧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各镇(乡、街道)牵头负责国、省、县、乡、村道沿线野外用火火灾防范工作;

农牧农村科技局、各镇(乡、街道)牵头负责农事生产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镇(乡、街道)牵头负责违规野外用火行政案件查处工作以及农牧民、居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火灾防患工作和林牧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指导、监督、管理;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镇(乡、街道)牵头负责景区(景点、观景台)等游客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应急管理、各镇(乡、街道)牵头负责林区、草场施工企业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12119;0836-2876778;(0836)-2824264。